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三条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计价规范》和各专业计算规范。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当对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时,应当对招标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及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计价规范》、各专业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各专业计算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单位应作补充。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防护费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现行计价依据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现行计价依据包括国家、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标准、定额、办法及州、市(地)单位估价表、补充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和人、材、机价格信息等。
第九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包括:
(一)《计价规范》、各专业计算规范;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各专业计算规范和相关计价依据编制,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补,并在招标答疑中予以确定。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10%参考确定。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为综合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估算,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载明项目特征,项目特征根据《计价规范》、各专业计算规范、施工图纸、标准图集,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等,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并且与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相吻合。
项目特征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涉及正确计量计价的各种尺寸、规格等;
(二)涉及结构标准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
(三)涉及施工难易程度及部位的抹灰基层类型等;
(四)涉及材质要求的材料等级、档次、规格等;
(五)涉及安装方式的管道的连接等;
(六)以成品编制的项目,项目特征取消有关"制作"的项目特征描述;
(七)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补充描述。
第十二条工程量应当按照现行国家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确定,竣工结算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中应计入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施工期内建筑材料、机械等价格波动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计价规范》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相关规定调整。
第十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报价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当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报价不完整、错漏项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风险费用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在招标答疑期间提请招标人予以明确。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就投标人提出异议部分进行核实后,书面答复所有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清单补遗及变更通知。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材料价格确定情况、综合单价中风险因素、风险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第二十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计算规范》编制的,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漏项的或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确定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应作相应调整,并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二条发承包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而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或者工程量清单未按照《计价规范》编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