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能源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要求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以及各地出台的相关方案和措施,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在该通知中提出了5项重点任务:
(1)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2)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
(3)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4)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5)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
其中,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自查自纠时间自7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