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启程教育 答疑解惑 当工程量偏差率超过±5%时,作为审计结算方超出或减少的量需要重新套定额吗吗?
梦の轮回
  • 2024-10-22 14:42:50
  •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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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量偏差率超过±5%时,作为审计结算方超出或减少的量需要重新套定额吗吗?

当工程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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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程刘鑫 专家 向他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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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量偏差率超过±5%时,通常的做法是对于超出±5%部分的工程量,其对应的综合单价需要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如果工程量增加了超过15%,那么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该调低;如果工程量减少了超过15%,那么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该调高。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那么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调整:

\[ P1 = P2 \times (1 - L) \times (1 - 15\%) \]

其中,\( P1 \) 是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2 \) 是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 L \) 是投标时的下浮率。如果工程量减少超过15%,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则需要调高,具体的调整方法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引起了相关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变化,那么这些费用也应当进行调整。例如,如果工程量增加导致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或者工程量减少导致措施项目费用减少,都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终,这些调整都应当经过发包人确认,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偏差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原则,可以避免后期结算时的争议。

2024-10-22 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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