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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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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法律和行业规范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总体来说,审计和财政的做法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以下是具体分析:
合同约定与变更
合同优先原则: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沥青铣刨后重新摊铺的单价为11元,并且没有对价格调整的特殊条款,那么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使审计和财政认为单价异常低价,也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约定进行重新组价。
变更文件的效力:业主要求该项工作全部甩项,并形成了文件和会议纪要,这属于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按照合同法和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合同变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应作为结算的依据。既然实际施工中该项工作大部分未进行,仅做了400平方左右,那么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不平衡报价与重新组价
不平衡报价的界定: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故意提高某些子目的单价,同时降低其他子目的单价,以期望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等方式获得更多的利润。如果审计和财政认为11元的单价属于不平衡报价,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对比市场价格、类似工程的单价等。
重新组价的合理性:即使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重新组价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一般情况下,重新组价应考虑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市场价格水平、施工成本等因素,并且要与施工单位充分沟通协商。直接将单价调整到66元,扣款300多万,这种调整幅度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论证和核实。
工程量与单价的关系
实际工程量的影响:由于实际只做了400平方左右,与原计划的5万多个平方相差悬殊,这种情况下,即使按照原合同单价11元计算,涉及的金额也相对较小。审计和财政在考虑是否重新组价时,应充分考虑实际工程量对整体工程造价的影响,不能因为单价看似较低,就忽视实际工程量的因素,进行大幅扣款。
单价调整的公平性:如果因为部分工程量的减少或甩项,就对已约定的单价进行大幅调整,可能会对施工单位造成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在施工单位已经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了前期准备和部分施工的情况下,随意调整单价可能会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2025-01-14 14:50:28